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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高考报考指导目录(201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2024-06-10 00:00:20  阅读 805

摘要:

中新网5月11日电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日前印发《2012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以下为规定全文:2012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本规定特指普通、...

中新网5月11日电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日前印发《2012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以下为规定全文:

2012年高考报考指导目录(201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2012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本规定特指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为健全全国统考考务工作制度,保障全国统考的正常实施,根据《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招生,除经教育部批准外,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包含“分省命题”的统一考试)。

第三条全国统考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四条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前属于国家绝密级材料,启封到使用完毕前属于国家机密级材料;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中的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卷(卡)在成绩处理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学科在评卷时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五条全国统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地方各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教育部和各省(区、市)设立教育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考试中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六条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全国统考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

第七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要配备与所承担的全国统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第八条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保守秘密,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身体健康。

第九条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条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全国统考的,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应回避接触当次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人员,不得参加当次考试工作。

第三章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

第十一条全国统考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清样,试卷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印制。

第十二条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通过机要渠道发往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指定专人接收并签发回执。

第十三条启用前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的清样须存放于经省级保密部门验收合格的试卷保密室。

第十四条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在印制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试题内容。如需变更,必须经教育部考试中心批准。

第十五条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要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所有涉密事项,必须用加密方式进行联络。

第四章考试实施

第十六条全国统考的科目和考试时间,由教育部公布。各省(区、市)考试科目名称与全国考(微博)试科目名称相同的必须与全国考试时间安排一致,考试时间安排应报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根据教育部的部署,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在当地政府与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第十八条全国统考以地(市)或县(区)为考区,考区设考区委员会,由当地政府负责人任考区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保密、监察、工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考区设若干考点。考点设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一般应设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批准。

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若干人,由考区主任聘任。主考、副主考应认真履行《主考、副主考职责》(见附1)。

考点设若干考场以及考务、保卫、医疗、后勤等小组,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第二十条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

每个考场考生数为25或30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桌口朝前)、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

每个考场内配备2至3名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监考员由考点主考或考区相关负责人聘任。监考员必须恪守《监考员职责要求》(见附2)。普通高考(微博)的监考员不得由本地高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成人高考的监考员不得由补习班或辅导班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

必要时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可以统一调派监考员。

第二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统一制作《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二十二条教育考试机构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制作、发放《准考证》。《准考证》存根保存半年。

第二十三条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以考区和科类为单位随机编排准考证号。准考证号的编排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考试实施程序》(见附3)实施考试;严格管理备用卷(卡,下同),启用备用卷应严格履行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考生凭《准考证》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参加考试,必须遵守《考试规则》(见附4)。

第二十六条用汉语文授课、学习的考生,参加全国统考(除外语科外),笔试一律用现行规范汉语言文字答卷。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现行规范汉语言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规范的语言文字答卷。有关省、自治区在考汉语文的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考试期间,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安排昼夜值班,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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